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具体来说,地役权允许不动产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权利人,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客体:
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如通行、取水、采光、排水等。
有偿或无偿:
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存续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
设立方式: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灌溉、通行便利等场景中应用广泛,但同时也可能引发供役地权利人和地役权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