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不可以委托他人执行监理任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亲自履行其职责和权利,不得代理或委托其他人员来执行这些职责和权利。
具体来说,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委托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2.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4.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7.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9. 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
10.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1. 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13. 审核工程款支付证书。
14. 签发工程暂停令。
15. 审批工程延期。
16. 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公正性和安全性,防止因监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执行这些任务,不能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