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控制权: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或撤换人员。
进度管理权:
在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并在严重延误情况下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签字权: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有权签认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文件,并签证付款凭证。
指令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如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
审核权: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
调解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如施工单位与业主、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等。
调查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拒绝权:
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建议权:
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或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继续教育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准。
劳动报酬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职业尊重权: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享有职业尊重。
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解释和辩护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这些权利保障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