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违规行为

予昇亲子 · 2024-12-26 15:59:26

一级建造师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如下:

一般违纪行为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严重违纪行为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特殊严重违纪行为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其他处罚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取消考试成绩。

两年内不能参加考试。

取消执业资格证书。

通报批评、通知单位、列入黑名单。

建议:

一级建造师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避免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以免影响考试成绩和执业资格。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建造师的管理,避免建造师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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