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索赔程序如下:
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索赔资料准备
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详细经过。
分析干扰事件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
损失或损害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
收集证据,获得充分有效的各种证据。
起草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提交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文件审核
索赔文件首先应交由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协商与确认
对方确认后,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证据收集与保存
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做好现场记录并予以保存,包括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工期延误、工程损害程度、费用增加项目及所用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如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
建议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保索赔过程规范、合理,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充分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