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在排烟系统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般公共建筑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³/h。
高层民用建筑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60000m³/h。
3.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4.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米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5.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米的场所,机械排烟量在公共建筑中不应小于 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6.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中,若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 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以上信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制定。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排烟系统的设计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