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质押条例主要涉及质押的法律定义、种类、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质押的法律定义
质押是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以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得到偿还。
质权的规定
质权人(即债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且需具备易于保管、不易损耗、价值稳定等特点。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适用范围
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涉及的质权通常包括以下范围:
动产质押: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权利质押:如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押经常用于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比如承包商将部分设备或权利质押给业主,以证明其履行合同的决心和能力。
质押的种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押合同的生效和保管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的设立和实现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抑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条例为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质押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质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