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不可抗力因素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要素
不可预见性:事件在合同订立时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其发生纯属偶然。判断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可以采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主观标准则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
不可避免性: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也不能阻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不可克服性: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克服。
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
自然现象:包括灾害性天气如地震、洪水、海啸、异常冰雪天气等。这些自然灾害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严重性,超出人类的一般预见和防控能力。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
政府行为:某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的管理
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采取措施: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工程师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断某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建议监理工程师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确保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识和处理保持一致,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