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监理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监理工程师有权保管和使用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自己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继续教育:
监理工程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以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监理工程师有权获得与其工作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和维权。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审核和审批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文件: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监理工程师有权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施工等,并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
调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争议:
监理工程师有权调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施工单位与业主、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
调查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认可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并对其认可。
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签认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错误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中的错误。
工程结算的否决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工程结算。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停工令:
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权发布停工令,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这些权利保障了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