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包括法人资格和自然人资格。
核实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等关键信息。
对于特殊行业,还需检查其特定的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建筑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证书。
招投标要求审查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况,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工程承包范围审查
合同内容应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开工日期审查
明确标明开工日期,一般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合同文件顺序审查
标注合同文件的顺序,在前者优先。
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设置审查
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违约责任约定审查
注意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其他条款审查
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条款。
审查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的严谨性。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通过以上内容的审查,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履行性,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