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施工水位要求如下:
地下水位一般要求
地下水位不得低于基坑底面以下0.5米。
夯实地基的特殊要求
强夯和强夯置换地基要求地下水位低于坑底面以下2米。
沉管灌注桩的特定要求
保持管内混凝土面不低于地表面或高于地下水位1至1.5米。
围堰施工的一般规定
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至0.7米。
降水水位要求
施工现场降水水位要求在基坑底以下0.5米,具体降水措施需根据基坑尺寸、水文地质情况、地下含水量、渗透速度等因素确定,可采取明沟排水、管井降水或针井降水等方法。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因水位不当导致的基坑坍塌、地基不牢固或围堰决堤等风险。建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进行详细的水位控制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