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质量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鼓励采用。
建筑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时,送检比例不得低于30%。送检样品应包括承重、水泥、防水等材料,见证人员为建设或监理人员,取样人员为施工人员。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应记入不合格台账。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责任方是施工单位,但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施工单位仅负责维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应依据勘查成果和设计深度进行,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拨付工程款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建管办和质监站负责监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施工和验收过程,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