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验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竣工验收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法定条件包括: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后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划、消防、环保等验收
竣工规划验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规划条件。
竣工消防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后备案。
竣工环保验收:由环保局负责,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
竣工结算和质量争议
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根据工程规模不同而有所区别。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建筑工程验收分为施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记录,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是二级建造师建筑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