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法人制度主要涉及法人的成立条件、分类以及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需要有明确的名称、完整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其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法人需要有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它们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它们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活动主体都是法人,但也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分公司、项目部等。这些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通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下属机构,它们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它们的企业法人承担。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在涉及法人制度时,应当了解法人的成立条件、分类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和法律事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