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价调整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现场签证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调增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调减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核实与确认: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提出协商意见的,14天内对其核实,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
其他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主要是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缺项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调整合同价款。
物价变化:
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5%或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工期延误: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低者。
这些规定确保了合同价款的调整过程公平、合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