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个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薪金所得
一级建造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如果通过单位就业,其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一级建造师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培训、讲座等劳务获得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稿酬所得
若一级建造师出版书籍、文章等获得稿酬,该部分收入同样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级建造师若涉及专利、商标等特许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该部分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经营所得
如果一级建造师从事与证书相关的经营活动,如开设培训课程、提供咨询服务等,其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级建造师从各类投资中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也需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
若一级建造师出租与证书相关的物品或权利,如出租培训课程资料等,该部分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
一级建造师在转让与证书相关的资产时获得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一级建造师可能因各类偶然事件获得收入,如获奖、中奖等,该部分收入也需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此外,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一级建造师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一定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当年可以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税。同时,参加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也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的个税范围涵盖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多个方面,并且可以享受一定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