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跨省执业的依据,可以总结如下:
国家层面的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2023〕14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因此不能异地注册。
旧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地方政策
西藏、陕西和福建等地区接受跨省注册。
京津冀地区,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中的二级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
沪苏浙示范区,二级建造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陕西和西藏达成合作,允许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入藏注册执业。
实际操作
目前,大部分地区二级建造师不可以跨省执业,但也有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跨省使用的条件,在这些地区可以跨省注册。
建议
关注最新政策:二级建造师的跨省执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有所更新,建议及时关注住建部及地方住建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
了解地方政策: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跨省执业政策,建议具体了解所在地区的政策,以确定是否可以在当地执业。
注册单位要求:即使在某些地区可以跨省执业,注册单位通常也要求是本省内注册的单位,因此需要确认注册单位的资质和业务范围。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跨省执业存在一些限制和条件,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