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和惩罚:
警告或通报批评:
首先应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提醒其履行监理职责。
罚款:
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警示其重视监理工作。
清退出场: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监理人员清退出场,以确保项目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解除监理合同:
若因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位上而导致了事故发生,则应立即暂停或吊销其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罚款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若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如未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直接组织施工,或代替建设单位发布指示、指令和变更通知等,均属于“越位”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建议: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确保其按时到岗并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理工作到位。
相关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