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分为四级,一级至四级。
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应做防火保护层。
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
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32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
民用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
不应少于两个。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塔式住宅:
可设一个楼梯。
高层建筑安全出口或疏散口:
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楼梯间的首层: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这些考点涵盖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出口、排烟设施、燃烧与火灾危险性等多个方面,是消防工程师必须掌握的核心知识点。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些考点进行深入理解和记忆,以便在考试中能够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