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物权规范主要涉及物权的种类、特点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种类:
所有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是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动产(浮动)抵押:债务人可以将现有或将有的资产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使用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后应申请登记。
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物权的实现: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些规范为二级建造师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物权问题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建议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