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墙体构造方面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墙体功能要求
墙体应满足承载、稳定、隔热、隔声等功能。
墙体材料选择
根据建筑使用功能选择合适的墙体材料,如混凝土、砖墙、石膏板墙等。
墙基处理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防潮与防水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勒脚部位处理
勒脚部位外抹水泥砂浆或外贴石材等防水耐久的材料,高度不小于700mm,应与散水、墙身水平防潮层形成闭合的防潮系统。
散水与明沟
散水宽度宜为600~1000mm,坡度可为3%~5%,按20~30m间距设置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之间宜设缝,缝宽可为20~30mm,缝内应填弹性膨胀防水材料。
女儿墙
女儿墙与屋顶交接处必须做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
非承重墙
非承重墙应满足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等要求。
保温隔热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洞口与门窗
洞口、门窗应采取防变形裂缝措施,外窗台需有排水、防水构造。
墙身细部构造
在墙身细部构造中,需考虑墙体的整体装修层的分缝和接缝设计,防止因温度变化引起开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墙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及使用功能的实现。在实际工程中,应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以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