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招标投标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具体规模标准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活动的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也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财产状况良好,且在最近3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适用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中标的要求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不履行合同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级建造师在考试和实务工作中,应当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