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和事故发生。
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等,详细说明事故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向受损方进行赔偿和道歉,尽力减少损失和影响。
对监理工程师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停职、辞退等。
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进行发生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相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按类别和等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机构在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后积极协助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如果没有直接责任可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应证据。
接到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要求施工单位按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意见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方案并报设计单位审核。
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质量进行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对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的检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鉴定处理结果。
发布《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