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保险制度主要涉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常是发包人(建设单位)。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公司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等。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第三者责任险:因工地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
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等。
渐变原因:如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
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等。
保险期限:自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接收工程之时终止。
保险索赔
提供必要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如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等。
及时提出索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计算损失大小: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部分损失,但已无法修理,或虽可以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这些内容构成了一级建造师工程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帮助考生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咨询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