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如果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在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内,将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关于一级建造师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解散,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营业执照被吊销等。
公司解散后,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后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分配顺序首先是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然后是破产案件诉讼费,最后是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清算终结与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后,其法人资格终止,清算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