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置消防工程师汽车库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建筑规模与分隔
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两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附属设施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需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关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关规定值增加2m。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室内消火栓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消防水枪口径应为19mm。室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选址和总平面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汽车库、修车库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防止火灾蔓延,并保障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