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该规范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
相关法规和标准
除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还有其他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和标准都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总结: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确保其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