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担保条件最新

亲子百科 · 2024-12-26 22:36:12

一级建造师担保条件如下: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也采纳)。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商定。

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些条件适用于一级建造师作为担保人时的具体情况,确保担保行为合法、合规,并明确各方在担保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详细审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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