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处理程序:
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
停止质量缺陷部位和相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事故报告
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损失估计、原因分析和已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
若监理方有责任,应回避调查;若无责任,可应邀参与调查。
原因分析和技术处理
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
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明确事故责任。
技术处理方案
技术处理方案通常由设计单位提出,其他单位方案需原设计单位同意。
方案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并由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施工方案制定与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技术处理意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监理机构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质量验收
对施工单位完工的自检合格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
复工申请
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文档归档
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整理归档完整的处理记录。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保障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