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担保制度是一个重要考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担保的主要方式
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等。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证的方式、期间、范围、住所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为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其他相关考点
投标担保: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中标后按约定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担保等。投标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等。
履约担保:保证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履约担保的形式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等。
预付款担保:保证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
这些考点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建议在复习时重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