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备消防工程师的规定,目前国家采取的是“宜”和“鼓励”的态度,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第5.7条 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宜”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
第八条提到,对于超过100米高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第5.1.2条指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从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可以看出,虽然国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消防工程师,但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建筑和高风险单位,已经明确鼓励或要求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建议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但考虑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建议企业积极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对于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必须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因此这些单位应确保相关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