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消防验收规定

左芳精彩说 · 2024-12-26 23:11:16

二级建造师在消防验收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消防验收的条件

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

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消防验收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

消防验收的流程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验收后的备案和抽查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在消防验收中需要确保技术资料完整、合法、有效,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资料并进行验收。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则需备案并进行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禁止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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