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

百科旅行号 · 2024-12-26 23:22:01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的核心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中标无效情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

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代理行为与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包括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委托代理的形式、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等。

其他重要考点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包括法的形式的含义、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律规范的内涵、法律规范的期间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等。

建设工程法是影响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法治基础。

建议考生重点掌握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应用,以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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