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官方部门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颁发机构如下: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法实施条例》,二级建造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建设厅、建设局等)颁发。
地级市或地方县区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这些部门也参与二级建造师证书的颁发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监督二级建造师证书的发放,具体由各地级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授权的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虽然有关注二级建造师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的说法,但具体的颁发机构仍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证书最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并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