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方法。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标准:
直接判定标准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综合判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第1~9项、防烟排烟设施和其他第3项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及3条以上的。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局第1~3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及3条以上。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及4条以上的。
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及6条以上的。
排除情形
可以立即整改的隐患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因国标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用对应技术措施的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发生火灾局限性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判定步骤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规范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判定,并在发现火灾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