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环保制度自2014年以来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法》的增加
2014年修改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对施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更新,增加了相关内容。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除了《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内容有所变化。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内容已全部删除。
水污染: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限值: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报告制度:
在市区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
禁止夜间作业: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如医疗区、文教区、居民区),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除外。
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其他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水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不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工地,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法制建设的完善,二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这些法规的更新,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