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物权制度

元圆教育说 · 2024-12-26 23:30:43

一级建造师物权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须他人配合。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财产权: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权的种类

物权主要包括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两种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知识点构成了一级建造师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帮助考生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中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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