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向业主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以下是工期索赔的相关原则和计算方法:
工期延误的分类
可原谅的拖期: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
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共同延误: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实际干扰时间为工期索赔值。
比例分析法:工程量由2800m³增加到3500m³,原定工期40天,索赔的工期=40×(3500-2800)/2800=10天。
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工程网络计划,确定关键线路和非关键线路的延误情况,进而计算工期索赔值。
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索赔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造价工程师,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