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期索赔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索赔的多少
需看该项工作总时差的大小:
若该项工作在关键路线上,即总时差为0时,延误几天就索赔几天。
若该项工作不在关键路线上,即总时差不为0时,索赔天数需要重新制定网络图,寻找新的关键路线。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与是否在关键路线无任何关系,发生了多少费用,即可索赔多少。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称为“共同延误”。
处理原则包括: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索赔的程序和证据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时间和计算费用。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其他相关原则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这些原则为一级建造师在处理工期索赔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索赔过程合理、合法,并保障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