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保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与福利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于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费用。一级建造师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包括合理使用劳动保护费,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劳动保护费的核算标准通常由各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一级建造师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在劳动保护方面需要确保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并合理使用劳动保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