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建造师仲裁时效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劳动争议,并且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普通仲裁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特殊仲裁时效。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仲裁案件,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一级建造师相关的劳动争议,主要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存在特殊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仲裁时效期间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