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建筑担保制度主要包括 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此外,还可能涉及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其他形式。
保证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连带责任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
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保证人资格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全部范围担保。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抵押
定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取得
不动产:通过登记取得抵押权。
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质押
定义: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种类: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其他担保形式
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反担保
定义: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这些知识点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经常出现,建议考生重点掌握,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