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中标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其之外确定中标人。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需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