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二级建造师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般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挂证行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继续执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到20万元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参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罚款的适用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