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民用构造标准

陈老师育儿 · 2024-12-27 00:45:54

二级建造师在民用构造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建筑高度的计算

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

平屋顶: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建筑突出物的规定

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如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其他构造要求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防护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学校、医院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实用性和美观性,同时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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