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注册建造师有权使用其注册名称进行执业活动。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具体执业范围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注册建造师有权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有权保管和使用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解释和辩护:
注册建造师有权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以提升执业水平和知识。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注册建造师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应的劳动报酬。
申述权:
注册建造师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在执业过程中,注册建造师必须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
注册建造师必须保证其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守秘密:
注册建造师有义务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回避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注册建造师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
注册建造师有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提供真实信息: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禁止行为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不得不履行其义务。
索贿、受贿或其他不当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注册建造师不得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商业贿赂:
注册建造师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签署虚假文件:
注册建造师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冒名执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这些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依法、合规地履行职责,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