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中的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栋建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的必要间距。具体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一般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米和9米。
高层建筑因火灾时疏散困难,防火间距要求更高:高层主体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3米,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5米和18米。
特殊情况
如果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当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其他规定
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或库房,应远离建筑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建筑物之间能够提供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势蔓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并减少火灾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实际应用中,还需根据具体建筑物的用途、高度、耐火等级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