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招标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活动的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也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财产状况良好,且在最近3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基本程序
落实招标文件,包括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履行完毕,施工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招标人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核准、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技术图纸及资料等。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编制招标文件,注意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提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其他相关规定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适用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情况。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性。一级建造师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参与方,需要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