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实施管理办法

王十年思考 · 2024-12-27 02:08:57

一级建造师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成绩管理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不同报考级别的成绩有效期不同。

考全科: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免二科: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增报专业: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注册管理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注册申报程序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执业管理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过方能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到达继续教育要求。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专业工程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从业人员详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顺利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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