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抵押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不动产抵押
包括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这些财产因其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丧失原有价值或失去使用价值,故被用作抵押。
动产抵押
涉及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和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例如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权利抵押
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例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财团抵押
也称为企业抵押,是指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还可以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在抵押时,可以选择上述各类财产作为抵押物,但需注意某些财产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等被排除在抵押范围之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金融机构,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